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宁武县人,现住河曲县。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某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某称,被申请人李某因做买卖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9年5月8日向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3700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5.6%,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被申请人李某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予归还。申请人杨某提供书面借据及转帐凭证作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李某偿还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3700元(玖万叁仟柒佰圆)及利息人民币10057.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李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3700元(玖万叁仟柒佰圆)及利息10057.2元。
申请费792元,由被申请人李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