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朝阳路东段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乐,经理。 被告:丁桂华,男。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桂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乌光锐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