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先模,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执行人:文宗国,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执行人:枉成英,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枉成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xxxxxxxx8333ac3890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7.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盛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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