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12号金座四单元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5469903L。 负责人:王泉志,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陈建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周冰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行与被申请人陈建波、周冰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建波、周冰清价值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陈建波、周冰清价值2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海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