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地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实、蹇永贵,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章卫、马正权,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春华因与被上诉人佘昌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7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解除佘昌华与许春华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由许春华承担租金和违约金,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7民初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滋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