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陈继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杰与被申请人陈继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杨杰与被申请人之父陈亿国已经达成调解,申请人杨杰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陈继友银行存款1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继友相当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陈继友银行存款1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继友相当价值其他财产; 二、解除查封申请人杨杰名下号牌号码为湘A8××××、车辆识别代号为LSVAxxxx8FN054608的大众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小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乐清 书记员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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