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陈继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杰与被申请人陈继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杨杰与被申请人之父陈亿国已经达成调解,申请人杨杰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陈继友银行存款1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继友相当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陈继友银行存款1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继友相当价值其他财产; 二、解除查封申请人杨杰名下号牌号码为湘A8××××、车辆识别代号为LSVAxxxx8FN054608的大众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小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乐清 书记员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