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强,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翔宇中学,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北侧、富安大道北侧、北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406MJE2487996。
法定代表人:高立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建峰,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翼云中学,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新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6493360871M。
法定代表人:吕作银,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赵谦与被告枣庄翔宇中学(以下简称翔宇中学)、枣庄市山亭区翼云中学(以下简称翼云中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强、被告翔宇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翼云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行垫付的养老保险金9921.24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原告先后进入二被告单位从事教学工作,岗位为语文教师。工作期间内,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故原告自行缴纳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全部养老保险金。现原告与二被告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就养老保险金追偿一事,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无果。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翔宇中学辩称,2017年10月11日,原告与翼云中学签订了聘任协议书,原告系翼云中学的教师,翔宇中学不应承担支付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翔宇中学承担责任的请求。
翼云中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赵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本院(2020)鲁0406民初2490、2597号民事判决书,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终1045号和(2021)鲁04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聘任协议书复印件,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工作证及通行证复印件,大众网枣庄教育新闻网页打印件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原告赵谦进入翼云中学担任教师;同年10月11日,原告赵谦与被告翼云中学签订聘任协议书,聘任期限为: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原告连续在被告翼云中学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并工作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原告赵谦进入翔宇中学工作,但原告未与被告翔宇中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工作至同年8月。原告在二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因二被告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11月27日分两次自行缴纳了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为13880元(含个人应缴纳费用总额5552元和单位应缴纳费用总额8328元);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为2655.4元(含个人应缴纳费用总额1062.16元和单位应缴纳费用总额1593.24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因二被告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枣庄市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及养老保险金垫付款、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费用,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3日做出裁决;赵谦和翔宇中学均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鲁0406民初2490、2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翔宇中学与赵谦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翔宇中学支付赵谦2019年4月至8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6215.60元和经济补偿金10486.24元;翔宇中学不服一审判决,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查明,2017年10月30日,大众网枣庄教育发布了“全面加盟—山亭区翼云中学列队翔宇大家庭”的通讯报道,枣庄市山亭区翼云中学于2017年10月26日举办了转制加盟翔宇教育集团的交接仪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合法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本案中,原告赵谦在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和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分别在被告翼云中学和翔宇中学担任教师,为二被告的教师职工,原告和二被告均应按法律规定足额、及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因二被告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及时缴纳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原告替二被告缴纳了本应由二被告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原告缴纳后,原告因此蒙受了损失,而二被告因此获得了利益,但二被告获得该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二被告的受益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由此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自行垫付的养老保险金9921.24元,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在本案中,虽然被告翼云中学于2017年10月转制加盟了翔宇教育集团,但原、被告所提交证据表明被告翼云中学和被告翔宇中学现在仍然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故二被告应按原告在其各自单位的工作期限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翔宇中学的辩称,部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翼云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枣庄市山亭区翼云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谦所垫付基本养老保险费8328元;
二、被告枣庄翔宇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谦所垫付基本养老保险费1593.24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枣庄市山亭区翼云中学负担21元、被告枣庄翔宇中学负担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