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王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龙,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8日,本院收到王博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款项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至2021年6月30日计为1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被告与原告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运送折叠房屋到新疆省乌鲁木齐市,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余款20000元,2021年5月25日,被告签署了欠条。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博与被起诉人王东明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衡水市阜城县,运输目的地为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故安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王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