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寇某,女,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尤某,男,汉族,住酒泉市。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尤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身份信息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寇某诉与被告尤瑞生、李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被告尤瑞生到庭参加诉讼。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中止诉讼,于2021年3月1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寇某种子款2737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芹菜、生菜、西葫芦种子回收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尤某、李某提供亲本种子和技术,原告为被告生产芹菜、生菜、西葫芦种子,生产的种子由被告尤某、李某收购,种子款于2017年年底付清。协议达成后,被告尤某、李某向原告提供了籽种,并安排技术员进行田间技术指导,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生产芹菜、生菜、西葫芦种子。2017年8月起,被告陆续收购原告生产的种子,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种子款441648元一直未支付。2018年,原告继续为被告生产种子,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种子款10075元。2019年4月16日,被告尤某为原告出具条据一张,对2017年至2018年的种子款进行清算,现二被告欠原告种子款273723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种子款。综上,被告共同收购原告种子后违反双方约定未按时给付原告种子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尤瑞生、李某辩称,对原告与被告尤瑞生于2017年、2018年进行芹菜、生菜、西葫芦制种无异议,但被告李某和制种没有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273727元是对账数目,并非结算金额。原告向被告交付的部分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并经法院另案判决确认;原告用于装种子的包装袋不合格,导致被告只能重新对种子进行包装,每个包装费3.25元,综上因素,原告应承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元。被告还向原告退回了西葫芦种子3079.9kg,对退回的这部分种子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47元/kg在应付款中扣减。被告给原告的价值4800元的电筛应该抵顶未付款,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500元、5000元。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证明:2018年原告与被告尤瑞生签订合同,由原告按照要求为被告繁育种子,合同对种子单价,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尤瑞生出具的条据一张,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条据系对账单,并非实际欠款结算单,且要减去由原告拉回的西葫芦种子款。该证据对各年度制种欠款金额、已付金额及未付金额均明确载明,本院予以认定。2、高台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1张、案件款收据2张,欲证明因被告未付清种子款,农户将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向农户支付了种子款及执行费用。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3、西葫芦种子样品袋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西葫芦种子,但因被告长期积压无法支付原告的种子款,原告拉回后折价出售给了许廷,出售种子数量为3100kg,单价为30元/kg,共计93000元,原被告原来约定的收购价格是47元/kg,原告亏损了52700元。被告质证对样品袋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将拉回的种子卖给谁,卖了多少钱被告不清楚,对西葫芦的原收购价为47元/kg。经查,该份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认定。庭后,原告向本院表示同意在结算金额中将其拉回的3079.9kg种子按照47元/kg在被告的欠付种子款中抵顶,误差30公斤由被告按照收购价承担损失。4、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欲证明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种子款8万元,通过微信支付种子款8万元,该经营行为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种子事宜和被告李某无关,被告李某只是作为妻子在被告尤瑞生不在家时帮忙,如果是夫妻共同经营,给原告出具的条据上也应该会有李某的签名。对被告的该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提交收条复印件一张,欲证明2020年3月23日,原告从被告尤瑞生处拉回西葫芦种子3079.9kg,原告交付被告种子为3109.9元,误差30kg。原告质证对其无异议,予以认定。当事人陈述。被告提出给原告的价值4500元的电筛应当抵顶价款,原告陈述该电筛系被告尤瑞生出借给原告使用,被告认可系出借,且未提供有偿出借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该陈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陈述向原告支付过5500元价款,原告陈述系支付的胡萝卜化肥款,且被告尤瑞生并未收购该胡萝卜,故该种子款在本案中没有主张。被告在原告作出合理解释后再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和被告尤瑞生达成口头种植回收合同,被告尤瑞生委托原告为其代繁种子,并约定了收购价格等事项。2018年,原告和被告尤瑞生签订《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约定了代繁的作物品种、面积、质量标准和收购单价,由被告尤瑞生提供亲本种子和技术指导,原告负责落实面积等权利义务,质量检验为“收购种子的质量由甲方依据合同标准在收购前抽样封存,经检验,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种子,甲方有权拒绝收购,并向制种农户出具有效的检验报告”,同时约定付款时间为2019年春节前。2018年2月10日、6月27日,被告李某分别向原告支付种子款8万元。2019年4月16日,经原告和被告尤瑞生结算,被告尤瑞生向原告出具条据一张,载明“2019.4.16高台寇某所生产种子共计441648元,2017年10075元,合计451723元,已付178000元,未结款273723元”。2020年3月23日,因原告交付被告的西葫芦种子,被告一直未售出,双方协商由原告拉走出售,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证明从尤瑞生处拉回西葫芦种子3079.9kg,较被告从原告处收购时重量误差30kg,由尤瑞生承担。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和被告达成的西葫芦种子收购价格为47元/kg无异议。原告从被告处拉回的西葫芦种子欠款包含在被告尤瑞生向原告出具的条据金额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尤瑞生于2017年、2018年达成协议,由原告用被告尤瑞生提供的亲本种子按照被告要求和标准为其代繁种子,种子收获后由被告尤瑞生进行收购,双方形成种植回收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9年4月16日,被告尤瑞生向原告出具的条据,对种子总价款、已经支付的价款以及未付价款均进行了明确记载,虽没有署名系结算单,但根据其内容可以判断系双方对种子款的结算。2020年,原告将3079.9kg西葫芦种子拉回后出售,且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西葫芦收购价47元/kg予以减少价款,该意见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应当在被告应付种子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144755.3元。误差30kg按照双方的协议,由被告予以承担。被告辩解出具的条据非结算单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提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进行赔偿的辩解意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需提供检验报告,现被告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用电筛抵顶价款,原告当庭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后,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抵顶事宜,对该主张不予采纳。被告尤瑞生辩称另行向原告支付过5500元价款,原告陈述系另行种植胡萝卜的化肥款,与本案无关,被告尤瑞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对被告尤瑞生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尤瑞生妻子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了被告李某向其支付种子款的证据,可以证明该生产经营行为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种子款273723元的诉讼请求,扣除拉回的西葫芦种子款144755.3元,应由被告尤瑞生、李某支付128967.7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尤瑞生、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寇某种子款12896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由被告尤瑞生承担2000元,原告寇某承担703元。被告承担部分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2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限内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逾期申请执行,本院不予受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