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艳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唐国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国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唐国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cc5bd8f8d8a6719@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27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唐国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7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27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唐国清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8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27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唐国清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9327账户内存款CNY7427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唐国清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2807账户内存款CNY7427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郁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阳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