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艳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唐国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国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唐国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cc5bd8f8d8a6719@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27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唐国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7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27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唐国清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8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27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唐国清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9327账户内存款CNY7427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唐国清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2807账户内存款CNY74278.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郁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阳海英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