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被执行人张振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被执行人两当县振华广告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两当县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878962811XE。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任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冯辉申请张振华、两当县振华广告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28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辉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振华、两当县振华广告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及本息32000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振华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振华银行存款18790.94元,申请执行人冯辉已将该款领取(扣除执行费102.92元)。本院已查封两当县振华广告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已经对被执行人张振华、两当县振华广告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振华、两当县振华广告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辉也提供不出其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振华、两当县振华广告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冯辉申请执行张振华、两当县振华广告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张振华、两当县振华广告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旭东
审 判 员 马 高
审 判 员 能继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