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雷,董事长。

被告: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江西环保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泸西县工业园西区。

负责人:由智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振国与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江西环保分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朱振国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振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振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振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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