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文顶,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康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长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康长江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长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