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赵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高家湾村。
被告:董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泰兴西路。
审理经过
原告赵xx与被告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整及利息(注: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息一分五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4日被告董xx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当天便给付被告4万元现金用于周转,被告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因家庭生活需要资金便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推诿不还,无奈现原告不愿再与被告继续拖下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8月18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40000元,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利息8000元,共计48000元。被告于调解当日归还原告5000元,剩余43000元从九月份开始于每月25号之前归还2000元,直至48000元还清为止至此双方之间该笔债权债务全部终结;
二、如被告董xx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赵xx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三、原告赵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董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