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众和汽车服务张家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茶榆路云顶小区西门张家口市物资再利用回收公司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3082789495。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众和汽车服务张家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李勇名下价值79897.19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众和汽车服务张家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李勇名下价值79897.19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时信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