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负责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琳,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郝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彩霞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内71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提级执行受理本案后,冻结和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彩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及其名下轿车,并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持有情况、网络资金、工商注册、不动产、民政信息及个人购买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调查,社区并不掌握其财产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本院未实际控制依法查封的轿车,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费3057元,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合计扣划522.26元至本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