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青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崔青春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2021)豫088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崔青春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崔青春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崔青春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