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青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崔青春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2021)豫088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崔青春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崔青春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崔青春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高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