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刘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66号1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118635。
法定代表人:黄洪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中伟、刘祖明与被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中伟、刘祖明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中伟、刘祖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中伟、刘祖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中伟、刘祖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