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刘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66号1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118635。

法定代表人:黄洪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中伟、刘祖明与被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中伟、刘祖明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中伟、刘祖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中伟、刘祖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中伟、刘祖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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