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柘城县凤兰家庭日用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经营者:李凤兰。
审理经过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凤兰家庭日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