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沈诗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嘉迪物联科技(德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D5EQA5,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宇恒大厦1701室(东面1楼)。
法定代表人:赵德洪。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诗佳与被执行人嘉迪物联科技(德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德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德清劳人仲案(2021)173-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诗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嘉迪物联科技(德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嘉迪物联科技(德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其经营地址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截止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3970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迪物联科技(德清)有限公司未履行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得贤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沈诗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迪物联科技(德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3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