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住所地北屯市博望东街1313号。
负责人:孙伟伟,行长。
被执行人:马十月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三营十六连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肖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朱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十月花、肖永亮、朱金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02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