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兆刚,男。 被执行人:贾国良,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兆刚与被执行人贾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鲁1122民初2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人工费6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并限其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无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贾国良纳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贾国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刘兆刚现在河北工作,在与申请执行人刘兆刚的电话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刘兆刚进行电话约谈,被执行人贾国良现已出国打工,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放弃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