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玉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代理人:曹泽永(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七星关区麻园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0163845Q。
法定代表人:蒋秀均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周玉琴与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未购买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30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