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克松,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范克洲,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春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克松与被执行人范克洲、李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1302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克洲、李春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范克洲的车牌苏N×××××(车辆类型:K33)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