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788612589),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130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景世欣,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893900),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云,男。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