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生态路8号时代广场3号楼AB—401室。
法定代表人岳庆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洪臣、李刚,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安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新康村6组。
法定代表人孙积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自逊,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泰俊,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安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1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2元,减半收取9196元,由上诉人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