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原告张海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潍坊高新区。 被告:吴增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光军、张海霞与被告吴增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光军、张海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希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