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振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军民路9号1栋1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文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梅与被告邯郸市峰峰振恒贸易有限公司、马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秀梅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振恒贸易有限公司、马文杰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8,411元,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相应价值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1304000000038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振恒贸易有限公司、马文杰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8,411元,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2元,由张秀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