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丽,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

被告:曲学文,男,46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与被告曲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曲学文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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