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37164444915,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兰山经济开发区(大治一沟)。 法定代表人:冯振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1×××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秀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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