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朝阳,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杨正修,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7日受理了王朝阳申请执行杨正修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正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修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杨正修应支付非婚生女王梅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抚养费4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杨正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到位1052.47元(已兑现给申请人),余款3147.53元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查实被执行人杨正修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到不动产中心查实被执行人杨正修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实地调查,查实被执行人杨正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朝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正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正修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王朝阳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王朝阳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