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岳快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柠福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杨登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攀,资阳市安岳县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勇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岳快联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勇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安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1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岳快联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岳快联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安岳快联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上诉人安岳快联建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