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合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银河路北关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利,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西门里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周跃震,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市北郊。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周跃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王振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商标权,均无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