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邴某某,总经理。
案由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703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扬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某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703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连云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某某公司名下的位于连云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丘号:xxxx)、连云区xxxxx室(丘号:xxxx)、连云区xxxx室(丘号:xxxx)、连云区xxxx(丘号:xxxxx)等四套不动产予以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连云港某某某公司纳入了失信、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