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书慧,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431号。

法定代表人:苏进新,董事长。

原审被告:周长营,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书慧因与被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长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89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书慧申请再审称,1、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从立案、开庭至判决书生效,作为申请人一直不知情。2020年11月5日,申请人收到手机微信短信提示,账户被司法冻结,于是打电话询问高新区人民法院,告知因没有执行生效判决,银行账户被冻结。第二日,申请人去高新区法院查询案件卷宗,发现被申请人与周长营办理的金融借款合同中,申请人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签署,申请人对该笔借款一直不知情,合同项下的款项也没有使用过,上述签字通过司法鉴定就可以证明是不是申请人的笔迹。另外,根据卷宗显示,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去过周长营的家中,而申请人的家离周长营不远,不知何故,传票没有送达给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的借款偿还责任。请求:1、撤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89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送达未果后,方以公告方式向再审申请人王书慧进行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送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王书慧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王书慧的再审申请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综上,王书慧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书慧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