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依据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81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辽1281执5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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