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依据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81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辽1281执5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