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登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居住地四川省屏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案件由来 审理经过 起诉书文号 屏检刑诉[2021]24号 提起公诉时间 2021年6月10日 审理程序 速裁程序 审判组织 独任审理 是否公开开庭 是 出庭公诉人 检察员黄冬梅 到庭人员 被告人杨登云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1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杨登云酒后驾驶川QXXX1号小型客车,从屏山县屏山镇春华小区往聚缘小区方向行驶,21时24分许行驶至屏山镇君山大道马湖公园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1.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对被告人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杨登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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