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铭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14楼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AA8YR0F。

法定代表人:赵海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菏泽豪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9RHM2N。

法定代表人:王德占,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铭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豪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由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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