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爱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中方县,现住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振荣(特别授权),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良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90893Q。 负责人:廖凌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莹(特别授权),女,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洪江市,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袁爱枚诉被告张良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袁爱枚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良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爱枚撤回对被告张良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袁爱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艳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