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788927675。 法定代表人:金银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琴,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阿英社,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阿英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高林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马阿英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已减半收取362元,由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纪东旭 书 记 员 赵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