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5243851R。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日照海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山东北路369-2号(盛兴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66727516G。

法定代表人:宋维津,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森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桃园社区银杏大道23号(财富大厦8楼8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94411225P。

法定代表人:刘宝策,该公司经理。

被告:宋维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刘桂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刘宝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庄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刘克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郝桂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宋维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陈淑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审理经过

原告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海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森杰商贸有限公司、宋维津、刘桂梅、刘宝策、庄科英、刘克良、郝桂娟、宋维玲、陈淑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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