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俊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士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佘茂松,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都区仙女镇东龙石材经营部,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家得福石材中心310号。
业主:吕建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权,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颜俊江与被告薛士荣、江都区仙女镇东龙石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颜俊江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俊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俊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