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柳林县人,现住柳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晋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崔×,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艳明与被告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艳明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艳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艳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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