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德忠,男,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武思愈,男,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王德忠与武思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2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一、王德忠与武思愈双方一致同意,2018年12月3日武思愈借王德忠4800元,扣除王德忠用武思愈车的费用1800元,武思愈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归还王德忠3000元;二、若武思愈违反协议第一项约定,武思愈共应还王德忠借款及违约金4000元;三、上述协议履行后,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四、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德忠承担。因被执行人武思愈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德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武思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武思愈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工商、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武思愈名下财产。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武思愈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德忠。其余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武思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武思愈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武思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对当地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武思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武思愈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德忠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武思愈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王德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武思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德忠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武思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思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思愈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德忠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武思愈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王德忠发现被执行人武思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忠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席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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