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湛仪,女,****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羁押,于2020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

请求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2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湛仪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湛仪于2020年6月14日17时许,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北关路口南侧时,适有扈某(男,39岁,北京人)驾驶沃尔沃牌小型轿车、王某某(男,33岁,河北人)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及周某某某(女,39岁,安徽人)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此处等待信号灯,曹湛仪的小型轿车分别与扈某、王某某、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接触,后曹湛仪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曹湛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曹湛仪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湛仪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

/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湛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湛仪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湛仪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湛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湛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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