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68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冰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咏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95。

法定代表人:陶正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北京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支付服务款项187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22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开始合作,约定由被告作为互联网平台方,通过互联网方式寻找客户,然后再将客户需求通过知企APP或知企专员派单给原告,由原告向被告指派的客户提供年度审计报告高新专项报告、税审等服务,服务费用统一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018年,被告公司拖欠原告服务费余款65200元未付,2019年全年被告公司拖欠原告服务费1222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其注册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注册地在北京石景山,故而在本院立案,但该公司并未在该注册地址办公,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北农路2号,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其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为证。经询问,北京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并同意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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