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金浩源矿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莲池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17629501M.

法定代表人:夏东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厚军、朱春旭,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级索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910317T。

法定代表人:董洪青,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金浩源矿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金浩源矿石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在滕州建行级索办事处37×××27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保险保单的方式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金浩源矿石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在滕州建行级索办事处37×××27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河南金浩源矿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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