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9年08月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森,男,1993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对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本院依据执行工作相关规定,依法把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名单库及限制高消费。2021年4月30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对执行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六十四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20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茂华 书 记 员 李 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