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9266777444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7号。

负责人:王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才果,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才果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被告才果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35554.14元,截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42554.28元,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承担律师费2137元,案件受理费20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才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4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本案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178108.42元,律师代理费2137元,案件受理费2031元,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的利息、违约金26839.72元,共计209116.14。本院自2021年5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工资7000元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直至扣清本案案款为止。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82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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