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庄朕,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孟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朱虹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庄朕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虹霞名下所有的银行储蓄存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共计3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庄朕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朕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朱虹霞名下所有的银行储蓄存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共计380000元,期限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庄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光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娅心 书 记 员 周业鸿